关于“两年内基本解决眉山执行难”工作的意见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证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向全国人民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为确保目标实现,四川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专门印发了《关于“两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法治眉山建设,力争两年基本解决眉山执行难,经市委同意,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推动形成依法治理执行难的工作大格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要正确认识社会治理法治化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要通过建立定期研究、专项督导、考核考评等工作机制,确保实现两年内基本解决眉山执行难的工作目标。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建设网络执行查控和执行指挥系统,将相关基础建设项目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落实。要通过招聘执行工作辅助人员、解决执行工作必要装备等方式,改善执行工作条件。要完善政府财政支持、部门协助配合的执行救助机制,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执行救助工作需要。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司法救助审批流程。
二、政法委协调,各部门配合,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大配合和支持力度,聚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综合治理执行难。各级政法部门要依法加大惩治拒执犯罪行为的力度。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依法履职。人民法院将拒不执行、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审查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决定和理由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拒执犯罪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遵循应收尽收的原则,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拘留。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对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等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各部门各单位要有序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切实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要督促在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具有储存业务的金融机构,在2016年9月底前实现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市国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要督促全市房屋、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在2016年7月底前建成市、县两级信息管理系统,在2016年11月底前升级为市级统一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和视频车辆检测系统,确保实现网络查询车辆权属、所在地等信息。市工商局在2016年11月底前,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工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企业注册、股权投资等信息的网络信息查询、股权控制。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中心等在2016年11月底前,确保全面实现旅馆业住宿登记、婚姻、税务、公积金等信息的网络查询、控制、处置。上述责任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规范要求开放本单位软件接口,实现与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对接,依法提供执行工作所需信息数据,快速反馈查询信息,及时协助采取控制措施。市法院要积极与责任单位进行对接,依法使用信息数据,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信用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部署要求,依法加大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力度。市执行工作联系会议要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推进诚信眉山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人民法院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报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联合惩戒单位要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格落实惩戒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每季度要向同级人民法院反馈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情况。市法院要定期向市依法治市办报送网络执行查控和信用惩戒工作情况,市依法治市办要定期向全市通报。
要依托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发挥网格员信息数据收集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民生事项服务员、政策法制宣传员的优势,实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格化。网格员协助执行工作的范围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协助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维持执行现场秩序;协助送达法律文书;协助做好当事人和群众的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法院主动作为,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做到规范高效执行
全市法院要主动作为,建立执行规范制度体系,全面深化执行公开,严格落实“申请执行人权利清单”制度,实现执行过程全程留痕,执行信息全面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对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核查,依法追责。要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完善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检察院应当依据两高会签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对执行行为实施监督,)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各级检察机关监督,及时回复检察建议。
全市法院要勇于创新,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审执分离机制,提升执行效率。要建立执行与破产的衔接机制,充分运用破产制度消化执行积案。要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提高财产处置效率,确保财产处置公开透明。要探索建立悬赏执行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四、多层次监督,全方位宣传,营造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良好外部环境
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知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插手、干预、阻挠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查处通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干预执行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提拔使用、评优晋级、表彰奖励。要推动解决执行难,对不协助不配合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收入等信息,不协助不配合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财产过户登记等手续,不协助不配合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提取等财产控制措施的,要支持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和执行干警依法行使执行权。
各地要加强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广泛宣传我市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成效,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理性看待执行不能,努力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法治氛围。各级人大、政协要根据本地的情况主动听取人民法院汇报执行工作情况,通过决议形成共识合力,主动帮助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明确考核标准,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领导推动、责任落实、综合治理,将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把手”工程来抓,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地党委、政府要将网络查控、失信惩戒、打击拒执和反对消极协助执行、干预执行等解决执行难重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绩效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导,对推进不力、未按照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批评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处理建议。要将本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时限要求,纳入依法治市的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