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见工当日受伤 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被判败诉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08  浏览次数:88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劳动者见工当日在为公司提供劳动时不慎受伤,公司却不承认双方已确立劳动关系,伤者却坚持自己受了工伤。双方各执一词,伤者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审理了该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判决伤者与公司自见工之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见工后换上工作服搬水泥受伤

2016年2月26日上午8时许,冯某夫妇通过电话与负责招聘搬运工的某建材有限公司包装车间的车间主任吴某取得联系,双方在吴某办公室就见工事宜进行洽谈。当天上午10时许,冯某回家换上自己准备的衣服和口罩、佩帽等,在妻子的陪同下返回该公司的包装车间,爬上装运车与其他拉包工人一起搬运水泥。因冯某装包技术不好,同车作业人员让冯某站在装好的水泥上面。但冯某未听劝告,在车上搬运水泥不到10分钟,因倒退踏空而不慎从车上跌落在地。冯某摔倒后,由同车间工作人员扶至休息室,班长见冯某头上有血迹,立即通知车间的领导前来处理,冯某随后被送至蕉岭县医院住院治疗。

2016年4月,冯某向蕉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仲裁。同年6月,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冯某)未实际入职被申请人(某建材有限公司),因此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冯某的仲裁请求。但冯某认为,该裁决没有依据法律法规与事实作出。于是,冯某无奈之下将某建材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双方劳动关系已确立

庭审中,原告冯某诉称,其在2016年2月26日上午10时许从车上摔下受伤,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地点是在其工作的水泥厂包装车间,并因搬运水泥的工作原因而致摔伤住院治疗。他换上工作服进入车间并进行装水泥的行为,都证明了其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因为原告受伤当天只是来见工,双方只是对求职意见进行初次交流,车间主任虽已明确表示男工还需要,但需要走正常应聘程序。事发当时属于应聘阶段,公司并未最后决定录冯某其为正式员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某于2016年2月26日与该厂负责招聘的人员吴某进行了见工面谈;面谈结束后冯某回家穿上自己准备的服装回来该工厂搬运水泥,该工厂负责人并未进行阻拦;冯某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冯某受伤的包装车间,是该工厂的工作场所,该工厂应尽到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该公司主张“冯某未经车间管理人员许可私自违规进入车间重地后随意攀爬”、“不听当班人员的警示与劝告而不慎踏空导致受伤”,对此均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规定,法院确定冯某自2016年2月26日见工当日起与某建材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梅州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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